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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陳愛蓮:建議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發布時間:2016-03-04 點擊:278

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而日益凸顯的問題。由于社會觀念、信息產業、科學技術以及立法規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沒有認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因此,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陳愛蓮建議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一是對政府部門利用公權力泄露個人信息應當加以重點規制;二是對一些大眾服務類企業,諸如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對客戶信息的保護應當作出嚴格的規定。陳愛蓮指出,目前個人信息安全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有關機構超出所辦理業務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無關的個人信息。二是擅自披露個人信息,有關機構未獲法律授權、未經本人許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個人信息。三是擅自提供個人信息,有關機構在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掌握的個人信 息提供給其他機構。
基于此,陳愛蓮提出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四個必要性。
首先,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保護個人權利的需要。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通過各種可以識別出個人或者同相關信息結合而可識別出個人的信息,便可以勾畫出一個人的全貌或者把握其某一方面的特征。現實中,個別政府部門超出職權范圍、一些非政府部門超出其業務目的收集、利用個人信息的現象隨處可見。
其次,個人信息保護法可以促進信息的共享與自由流動。個人信息保護法一方面需要保護個人權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正常的信息流動,加大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阻礙社會的進步。尤其在信息時代,信息作為戰略性資源,其自由流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意義。
再次,個人信息保護法可以促進我國的互聯網產業健康發展。在網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許多個人信息往往會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商家收集。消費者往往因擔心個人信息的安全而放棄進行網上交易,仍舊選擇傳統交易方式,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可以促進國際交往,在國際關系中保持主動。國際舞臺上,個人信息保護不僅是一個基本人權問題,也極有可能成為某種新的貿易壁壘。在人權層面上,一旦我國批準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壓力會越來越大。在國際貿易層面上,隨著新加入歐盟的國家逐步達到歐盟指令的要求,歐盟以及其他國家完全有可能根據對第三國個人信息保護水平的判斷,對個人信息的跨國流動做出單方面的限制,進而影響到整個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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